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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9号)

来源:江南体育官网在线入口    发布时间:2023-12-05 15:14:10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8月27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工作,提高检测、维修和运输效率,预防事故和减少故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的检测(以下简称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本办法所称高速铁路基础设施,包括高速铁路线路、桥隧、信号、通信、牵引供电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高速铁路状态检测,是指依据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动、静态测试手段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进行的检查、测试、监测及对其运用质量进行的安全评定。

  第四条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应当贯彻检修分开、以检定修的理念,遵循安全、准确、高效的指导思想,科学合理规划利用天窗,实现高速、及时、精确检测。

  第五条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运用成熟可靠的高速车载等检测设备,推广实时在线监测技术,提高检验测试质量和检测效率。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是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做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铁路运输企业落实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逐步建立高速铁路状态检测体系,配齐检测设备及人员,满足设备运用状态高效检测的需要,日常天窗时间一般应当保证4小时及以上。体系建设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各专业之间检测技术融合,共用天窗开展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科学设置综合检测、维修机构,实施综合检测。

  铁路运输企业应该依据检验测试的项目的需要,配置轨道测量仪、轨道检查仪、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钢轨探伤仪、焊缝探伤仪等静态检测设备和钢轨探伤车、线路检查仪、巡检设备等动态检测设备。

  (二)道岔转辙设备、信号机、轨道电路、补偿电容、应答器、电源设备等状态;

  铁路运输企业应该依据检验测试的项目的需要,装备信号集中监测系统、通信监控监测系统和网管系统。

  铁路运输企业应该依据检验测试的项目的需要,配置高速弓网综合检测装置、接触网安全巡检装置、车载接触网运作时的状态检测装置、接触网悬挂状态检测装置、受电弓滑板监测装置、接触网及供电设备地面监测装置等检测设备和检测综合数据处理中心。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运用高速综合检测列车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开展周期性状态检测工作,特殊时期可以加大检测频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优先利用运用中的动车组开展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并在每日开行的首趟确认车上和特殊的比例运用中的动车组上搭载车载式基础设施动态检测装置,实现实时动态检测。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高速铁路防灾监测,配置监测预警设备,逐步建立风、雨、雪、洪水、地震、地质灾害、异物侵入等方面的智能化监测体系。

  制定检测计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当坚持质量和效率并重,最大限度实行天窗共用。

  第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结合季节变化等影响因素,对故障率高或者状态易发生明显的变化、影响高速铁路正常运行及其他与行车安全直接相关的高速铁路基础设施检验测试的项目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和变化规律,确定、优化检测周期。

  第十七条铁路运输公司能够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组织制定高速铁路基础设施检测企业标准。

  第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检验测试的数据平台,加强检验测试的数据综合分析处理,利用分析结果指导日常检查工作,掌握设备运用状态变化规律,为科学合理地安排设备维修提供支撑。

  第二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处理检测中发现的问题,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检测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检测,不得影响正在使用中的高速铁路设备设施。

  第二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检验测试的数据进行分析,并形成检测报告。铁路运输企业对检验测试的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仔细的检测结果判定。

  第二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检测工作员管理制度,做好检测工作员的教育培训。检测工作员应当拥有相对应专业技能。

  第二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要求配置检测设备,建立相应的检测设备管理制度,加强检测设备的检查和维修,并按规定进行设备计量、评定,使检测设备处在良好状态。

  第二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检测管理档案。检测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铁路监管部门按照随机抽取检查项目、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机制,制定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重点区段、特殊时期的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应当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铁路监管部门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被检查单位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对未按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铁路监管部门必要时可以约谈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对造成不好影响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合铁路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和技术数据。

  第三十三条对未按规定开展检测工作或者检测中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未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铁路运输企业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相关措施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问题。

  第三十四条检验测试的数据造假,不如实、不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提供检验测试数据,或者对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的,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高速铁路正常检测工作,不得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到指定专业检测机构获取检测服务,不得擅自公开检验测试的数据。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铁路监管部门举报。铁路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

小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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