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关于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核查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江南体育官网在线入口    发布时间:2024-03-12 15:51:38

  本报讯 (记者 王 嘉)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核查处置工作,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核查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完整核查处置工作制度、理顺核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内部食品生产、经营、抽检、稽查、法制等职能部门工作分工,落实核查处置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有效组织实施核查处置工作。

  核查处置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检验结论和风险监测结果,督促不合格(问题)食品相关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并对食品生产经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明确,核查处置工作应以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安全为目的,按照“依法处置、属地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做到风险控制到位、原因排查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行政处罚到位、信息公开到位。

  《征求意见稿》要求,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督促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应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深入查找不合格食品产生的原因,对技术力量不强、原因排查确有困难或多次检出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主动或根据申请组织协调相关专家,帮助食品生产经营者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应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提交整改报告,并对整改情况开展核查,核查重点为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缘由分析的准确性、整改措施的针对性等;在公布核查处置信息时应加强分析研判和舆情评估,对于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或引发重大舆情风险的核查处置信息,应征求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意见,科学、准确、稳妥公布信息;在复检和异议期间,应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继续履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义务,督促食品生产者、食品进口商等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协调食品生产者、食品进口商、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销售链条溯源调查等手段,进行核实;此外,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后,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跟踪抽检。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下简称问题食品),《征求意见稿》要求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同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并报告相关情况;查找问题食品产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

  如检验结论表明,被检食品可能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风险,《征求意见稿》要求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时报告情形的,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风险信息后,24小时内领取并启动核查处置任务,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对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快从严查处。

  为抓好核查处置工作落实,《征求意见稿》规定,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检验结论后,90日内完成风险控制、原因排查、整改核查、通报移送、行政处罚等工作(复检和异议等时间不计算在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明确辖区内各类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核查处置工作的办理权限和流程。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处置工作的督促、指导。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采用以下措施进行督促指导,包括采用电话、发函、约谈等多种方式来进行督办;开展检查、评议和纠正等执法监督活动;指导或牵头组织并且开展核查处置案卷评查;对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做通报,并纳入食品安全评议考核。

小安安
分享:

联系我们,立刻获得报价

联系我们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