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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

来源:江南体育官网在线入口    发布时间:2023-11-10 23:13:33

  1.0.5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系统模块设计、重点突出的原则。应在交通安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优先设置主动引导设施,根据自身的需求设置被动防护设施。

  3.3.1应结合项目和路征分析结果,从服务、安全、管理、环境、成本等方面提出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目标。

  3.3.2公路改扩建项目应提出既有交通安全设施再利用、临时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的设计目标。

  3.4.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规模,应根据确定的设计目标,考虑所在路网规划、公路功能、技术等级、交通量、车型组成和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

  3.4.2主要干线公路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设置系统、完善的交通标志、标线、视线诱导设施、隔离栅、必需的防落网和防眩设施;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必须连续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不同形式的护栏连接时,应进行过渡设计;中央分隔带开口处必须设置开口护栏;出口分流三角端应设置防撞垫。

  1护栏结构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采用的碰撞车型、碰撞速度和碰撞角度应满足现行《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JTGB05-01)的规定。当公路具体路段的车辆构成不包括规定的某种碰撞车型时,护栏结构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可不考虑该车型。

  2设计桥上的保护栏杆试件时,其所承受的汽车横向碰撞荷载标准值应符合表3.5.5的规定。在综合分析公路线形、路侧危险度、工作速度、交通量和车辆构成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的护栏防护等级低于一(C)级时,汽车横向碰撞荷载应按一(C)级计算;采用的护栏防护等级高于八(HA)级时,汽车横向碰撞荷载应根据实际的碰撞条件确定。

  车辆碰撞后基本不变形的护栏。混凝土护栏是主要代表形式,车辆碰撞时通过爬高并转向来吸收碰撞能量。

  车辆碰撞后有一定的变形,又具有一定强度和刚度的护栏。波形梁护栏是主要代表形式,车辆碰撞时利用土基、立柱、波纹状钢板的变形来吸收碰撞能量。

  3.4.4主要集散公路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设置较完善的交通标志、标线及必需的视线诱导设施、隔离栅;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一级公路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应设置保障行车安全的隔离设施。

  3.4.5次要集散公路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设置较完善的交通标志、标线及必需的视线诱导设施;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应设置路侧护栏。

  1.0.8在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条件下,应积极推广使用可靠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1.0.9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源自文库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公路车行道以外,无障碍物、车辆驶出车行道后可以停车或驶回公路的带状区域。

  设置于两种不同结构及形式或不同防护等级的公路护栏之间、连接平顺、结构刚度平稳过渡的公路护栏结构段。

  3.4.8风、雪等危及公路行车安全的路段,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风栅、防雪栅、积雪标杆等交通安全设施;根据运营管理和交通管理需求,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设置限高架、减速丘、凸面镜等交通安全设施。

  3.5.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结构设计采用的作用应符合表3.5.1的规定。除桥上的保护栏杆所承受的汽车碰撞荷载外,其他作用的标准值、代表值和组合效应设计值应参照现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的规定计算。当结构中出现其他不可忽略的作用时,其标准值、代表值和组合效应设计值的计算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3.1.5除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外,公路改扩建交通安全设施的总体设计还应根据既有公路调查与综合分析的结论,包括既有设施的再利用方案和临时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的具体方案等。

  具有较大缓冲能力的韧性护栏结构。缆索护栏是主要代表形式,车辆碰撞时依靠缆索的拉应力来吸收碰撞能量。

  设置于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出口处的分流鼻端、收费岛头,或者护栏端部等,可以减缓冲击、降低碰撞车辆和车内人员伤害的设施,主要形式有防撞端头、防撞垫等。

  设置于公路路堑边坡防止落石进入公路建筑限界内的柔性防护设施,称为防落石网。

  3.4.6支线公路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设置交通标志,在视距不良、急弯、陡坡等路段应设置交通标线及必需的视线诱导设施;路侧有不满足计算净区宽度要求的悬崖、深谷、深沟、江河湖海等路段应设置路侧护栏。

  3.4.7公路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并结合交通安全综合分析的结果论证是否设置避险车道。设置避险车道时,应设置配套的交通标志、标线及隔离、防护、缓冲等设施。

  1.0.1为规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充分的发挥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制定本规范。

  1.0.3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内容有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含突起路标)、护栏和栏杆、视线诱导设施、隔离栅、防落网、防眩设施、避险车道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含防风栅、防雪栅、积雪标杆、限高架、减速丘和凸面镜)等。

  3防撞限高架的汽车碰撞荷载可按式(3.5.5)计算,作用方向与行车方向一致,作用点位于横梁几何中心。

  v0——碰撞前车辆工作速度(m/s),应结合设置路段交通流实际调查的最终结果确定;

  设置于公路沿线两侧,阻止人、动物进入公路或沿线其他禁入区域,防止非法侵占公路用地的设施。

  设置于公路桥梁两侧防止抛扔的物品、杂物或运输散落物进入桥梁下铁路、通航河流或交通量较大的公路的设施,称为防落物网。

  1.0.6新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宜考虑公路运营养护因素的影响。改扩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应在对既有公路开展调查与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改扩建后的公路、交通、环境条件进行,对既有设施应合理规划利用并加以完善。

  1.0.7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交通量应采用公路项目的设计交通量,所采用的设计车辆外廓尺寸、代表车型等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和《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JTGB05-01)的相应规定。

  3.4.3次要干线公路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设置完善的交通标志、标线、视线诱导设施及必需的隔离栅、防落网;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一级公路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必须连续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不同形式的护栏连接时,应进行过渡设计;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口处必须设置开口护栏;一级公路应根据自身的需求设置防眩设施。

  2预加力、土的重力和土侧压力应根据现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的规定计算。

  1风荷载标准值应根据现行《公路桥梁抗风设计规范》(JTG/TD60-01)的规定计算,基本风压重现期应采用50年。

  指示公路线形轮廓及行车方向的设施,最重要的包含轮廓标、合流诱导标,线形诱导标、隧道轮廓带、示警桩、示警墩、道口标柱等。

  3.2.3从公路使用者的角度对项目进行的交通安全综合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3.5.2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结构设计安全等级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T50283)的规定。根据交通安全设施所处位置的详细情况,可调整结构设计安全等级,但不能低于表3.5.2规定的等级。

  2突起路标的汽车轮载标准值应采用70kN,车轮着地长度及宽度为0.6m×0.2m。

  3温度作用标准值应根据现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的规定计算。

  4作用在人行道或自行车道栏杆立柱顶上的水平推力标准值应采用0.75kN/m,作用在栏杆扶手上的竖向力标准值应采用1.0kN/m。

  设置于车行道或延展到整个公路路面宽度的弧形凸起区域,配合相应的交通标志和标线,起到提醒驾驶人控制车速的作用。

  设置于护栏的迎车流方向起点,和护栏连接在一起,对碰撞车辆起阻挡、缓冲和导向作用的设施。

  设置于公路交通分流处的障碍物或其他位置的障碍物前端的一种缓冲设施,车辆碰撞时通过自体变形吸收碰撞能量,以此来降低乘员的伤害程度。防撞垫可分为可导向防撞垫和非导向防撞垫。

  vt——碰撞后车辆工作速度(m/s),应满足紧急制动情况下车辆在限高桥梁或隧道之前停车的要求;

  T——车辆碰撞限高架的时间(s),可在0.1~1s范围内取值,柔性限高架取值1s,刚性限高架取值0.1s。

  3.5.6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结构设计应根据使用的过程中可能同时出现的作用,按承载能力界限状态和正常使用界限状态分别进行作用组合,并应取各自的最不利组合进行设计。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结构设计应同时满足构造和工艺方面的要求。

  3.1.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必须与公路土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1.3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总体设计应在充分收集项目及所在路网规划、技术规定、设计图纸和交通安全评价结论,以及现场调研的基础上进行。

  3.1.4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总体设计应包括项目和路征分析、设计目标、设置规模、结构设计标准、设计协调与界面划分等内容。

小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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