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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电梯安全条例》正式实施

来源:江南体育官网在线入口    发布时间:2024-02-03 17:24:25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持续不断的发展,盐城市电梯数量与日俱增,截至目前,电梯数量已达5.66万台,随着电梯数量持续迅速增加,主体责任落实难、老旧电梯隐患多、治理资金难筹集等电梯安全问题迫切地需要创新工作举措、改进治理方式,并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和完善。

  电梯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电梯经营制造企业、使用管理单位、施工建筑设计企业等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以及市场监管、住建、公安、教育等诸多部门,需要各方有效联动、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地方法规,是明晰监管职责、强化多元共治和落实管理责任的有力保障。截至目前,电梯使用单位7000家,维护保养单位166家。从2018年至2022年,全市电梯总量增长了2.8倍。

  法规制定过程中,盐城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拓展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方式和途径。根据《盐城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起草《盐城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据了解,《条例》从多方面强化了市民的乘梯意识。

  《条例》对提高电梯本质安全也作出了规定。比如,不得将乘客电梯用在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运载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电梯土建工程防渗漏保修期限自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不可以少于五年;新安装的电梯,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电梯机房内安装空气调节器。同时规定,电梯生产单位理应当明确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质量保证期限自监督检验合格起不得低于五年。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梯生产单位理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此外,《条例》明确车站、机场、医院、学校、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电梯使用单位可以优先委托电梯生产单位实施维护保养,并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答:电梯的依法监管、安全运行,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截至目前,全市共有各类电梯5.66万台,电梯使用单位7000家,维护保养单位166家。从2018年至2022年,全市电梯总量增长了2.8倍。随着电梯数量持续快速增长,主体责任落实难、老旧电梯隐患多、治理资金难筹集等电梯安全问题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迫切需要创新工作举措、改进治理方式,并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和完善。与此同时,电梯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电梯经营制造企业、使用管理单位、施工建设单位等各类市场主体,以及市场监管、住建、公安、教育等诸多部门,需要各方有效联动、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地方法规,是明晰监管职责、强化多元共治和落实管理责任的有力保障。

  根据《盐城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要求,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盐城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2023年7月7日,盐城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盐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答:本次立法过程中,我们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借鉴国内、省内兄弟城市立法经验,结合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实际,主要为:

  一是体现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根据近年来投诉率不断升高的住宅电梯运行噪声问题,规定建设单位开展住宅小区电梯安装,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二是严格加装电梯安全管理。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通过房屋安全性论证,符合建筑结构、消防等标准和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土建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批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施工;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土建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电梯所有权人共同对电梯进行承接查验,并纳入物业管理范围。

  三是保障电梯治理资金来源。明确住宅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需要修理、改造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相关费用,政府可以给予补贴。

  四是提升电梯智慧监管能力。明确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建设单位应当配置具有安全管理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等功能的智能化装置,公众聚集场所、住宅小区新安装的乘客电梯还应当配置具有人工智能识别功能的视频监控设施。

  五是明确使用单位主体责任。针对物业企业、建设单位等电梯安全主体责任难落实的情况,明确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等情况下的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明确使用单位不落实电梯隐患排查制度、不履行电梯机房设置有效降温设施、不开展电梯安全日常巡查、不落实电梯维护保养等行为法律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答:根据国办《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2018〕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45号)和《江苏省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苏市监特设函〔2023〕250号)等国家和省文件的要求,努力形成法规标准健全、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体系,本次《条例》充分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科学规划的原则,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对电梯安全管理组织领导方面,《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考核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每年制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住建部门负责电梯配套设施的设计审查,电梯土建工程建筑质量管理,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此外,《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涉及电梯安全管理的主要部门,包括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等部门及其职责。

  答:《条例》结合电梯日常使用中存在的不文明现象,规定了12种乘客不得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或者阻挡关闭电梯门;在电梯轿厢内蹦跳、打闹、吸烟、使用明火;用乘客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洒漏措施运送装修材料,在电梯轿厢内遗散建筑(装修)垃圾、生活垃圾;携带犬只时,未采取收紧牵引带、戴犬嘴套、怀抱、装入犬袋或者犬笼等安全措施。并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对不文明乘梯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答:一是鼓励和支持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采用信息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二是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安装具有安全管理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等功能的智能化装置,按照规定开放统一接口。三是人员密集场所、住宅小区新安装的乘客电梯还应当安装具有人工智能识别功能的视频监控设施。四是已经投入使用的乘客电梯没有安装运行管理智能化装置或者视频监控设施的,在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时,电梯使用单位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加装。五是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采用信息化技术,建立无纸化维护保养记录系统,对电梯维护保养行为和维护保养质量实施过程监控。

  答:一是《条例》明确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电梯工程专项设计符合底坑防漏防潮、机房温度湿度调节的要求;不得将乘客电梯用于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运载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电梯土建工程防渗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新安装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内安装空气调节器。

  二是《条例》规定电梯生产单位应当明确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质量保证期限自监督检验合格起不能低于五年。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存在质量上的问题的,电梯生产单位理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三是《条例》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持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干燥、无渗漏水,确保符合电梯安全运行的温度、湿度、照度、噪声等环境要求;对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及家具电器等物品的运载,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四是《条例》明确车站、机场、医院、学校、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电梯使用单位可以优先委托电梯生产单位实施维护保养,并根据电梯运行的真实的情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答:《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继续使用电梯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曾遭受水灾、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电梯安全运作的;主要零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运行故障率高,影响安全使用的;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

  电梯经安全风险评估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五日。

  答:住宅电梯使用单位为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自住宅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物业服务企业不再作为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电梯使用单位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变更后的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等相关资料,并配合做好变更登记;新建住宅安装电梯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当与建筑设计企业共同对电梯进行承接查验;电梯发生故障或者经检查存在事故隐患影响正常使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电梯所有权人报告;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答:为有效保障电梯应急救援工作效能,提高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参与电梯应急救援的积极性,《条例》作出了以下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及时响应调度指令的,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可以就近调度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救援。被调度的维护保养单位理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并及时向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反馈救援和故障排除情况。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受调度指令,对非本单位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救援的,被救援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理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答:盐城市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从加强宣传引导、强化体系建设、开展协同共治等方面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高标准推动《条例》在盐城市落地落实,着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电梯安全治理新格局,打造具有时代特征、盐城特色的电梯安全管理新路径。

小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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