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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学校的安全工程实施细则

来源:江南体育官网在线入口    发布时间:2024-03-01 02:44:03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中小学学校的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特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是指每个单体建筑物,包括学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和办公用房。

  第四条 “工程”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市(地区、州、盟,下同)、县(市、区、旗、场,下同)级政府负责实施的领导和管理体制。中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实行目标管理,地方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

  国务院成立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工程”实施。发展改革、教育、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安全监管、地震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办”)设在教育部,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集中办公,负责“工程”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地应当加强对“工程”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建立相应制度,配备精干人员集中办公,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一)统一组织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制订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实施方案;组织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地震等部门,提供地震灾害和其他灾害的分布情况,提出安全性评估报告与建议;统筹协调本地区专业机构和技术力量,指导和帮助市、县进行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建立健全校舍安全档案。

  (二)统筹制订“工程”规划。根据排查鉴定结果以及相关标准,结合本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配置省内教育资源,制订“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加固改造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报中央有关部委备案。

  (三)统筹落实“工程”专项资金。制订本省各级政府“工程”资金的分担机制和落实办法,切实加大省级投入力度,统筹落实“工程”排查鉴定经费、前期工作经费和项目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项目县资金额度;建立、健全省级“工程”资金管理机制,及时、足额下达“工程”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监督检查。

  (四)统筹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加强对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督促各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落实对“工程”建设收费的有关减免政策,保证“工程”建设用地。

  (五)健全工作机制。制订本省“工程”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与各市、县签订责任书;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联合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未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市、县进行问责;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加强对市、县“工程”实施的指导与帮助;做好项目信息收集、公开及报送工作;按规定标准建立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报告“工程”实施情况,年终报送全年“工程”实施情况总结。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项目学校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一)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辖区内各县经济实力以及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力量,加强组织协调,规范“工程”实施。主要职责包括:指导、帮助各县开展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指导、审核各县制订的“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改造方案;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工程”资金;监督“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二)县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工程”的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对辖区内校舍进行逐一排查鉴定,建立健全本县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结合本县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制订本县“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加固改造方案;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工程”资金;按有关规定减免“工程”建设收费;组织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办理基建财务决算等环节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项目学校管理人员的培训,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保证“工程”建设用地;对学校项目建设期间校舍的使用、管理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更新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三)学校负责配合实施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及时发现、报告校舍险情、隐患;指定专人协助做好工程监督管理;做好施工期间安全教育工作,妥善处理好学生在校就学和生活问题,保证师生安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一)教育部门应当切实把“工程”实施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工作;加强组织协调,负责“工程”实施、监管和督促检查。

  (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把“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加大投入;加强项目监管;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为“工程”提供政策支持。

  (三)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落实好财政预算内应承担的“工程”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标准制订、工程勘察、设计、校舍鉴定、改造方案制订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相关标准。

  (五)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等部门应当发挥专业指导、监督作用,为“工程”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六)监察、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工程”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工程”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各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工程”目标、任务和责任,任务到单位,责任到人员。

  第九条 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全国“校舍安全工程办”定期编发工作简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各地“工程”实施工作的指导。各省、市、县“校舍安全工程办”定期以工作简报、进展情况报表、信息员报告等形式逐级上报本地“工程”实施情况。各地工作简报每月至少编发一期;“工程”进展情况每月报告一次;每个县确定一名“工程”信息员,由全国“校舍安全工程办”统一颁发聘书。

  第十条 “工程”实施分以下三个主要阶段:一是全面排查鉴定;二是制订“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改造方案;三是分类进行加固、重建和避险迁移。各地要严格按照以上程序,分步实施,不得随意更改或简化。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安全状况进行逐校逐栋排查鉴定。

  (一)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省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专业力量对本地校舍进行排查鉴定;市、县鉴定力量不足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力量予以帮助。

  1.排查。各地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对本地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进行逐栋排查,出具校舍安全排查报告;

  2.鉴定。各地根据排查结果,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逐栋鉴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

  3.建档。各地依据排查鉴定情况逐栋建立安全档案,并纳入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反映中小学校舍安全基本情况。

  (三)依据。严格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防洪标准》、《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及专业规划,进行校舍结构可靠性、抗震能力、综合防灾能力等方面的排查和鉴定。

  (四)要求。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五)按照轻重缓急,优先鉴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含七度)地震高烈度区(以下简称“两区”)和其他灾害易发区校舍以及经初步排查认定为危房的校舍。

  第十二条 根据校舍安全鉴定报告,制订每个项目的加固改造方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避险迁移。

  (一)对严重地质灾害和洪涝易发地区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储灰库威胁的校舍,根据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避险迁移。

  (二)对通过加固可以达到抗震及其他防灾设防标准且原则具备以下条件的校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加固改造。

  (三)对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具备加固改造条件的,应当予以拆除。对经鉴定需进行加固改造同时不具备前款第3条的校舍,原则上予以拆除;对经鉴定需进行加固改造同时不具备前款第1、2条的校舍,应当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确定是否需要拆除。确定拆除重建的校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各地根据排查鉴定结果和项目改造方案,按以下主要原则制订“工程”总体规划。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要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区域内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和校园规划,科学制订“工程”总体规划。

  (二)远近结合,分步实施。各地应当将近期加固改造目标和长远事业发展目标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实施“工程”确保校舍安全。

  (三)“两区”为主,突出重点。各地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分清轻重缓急,相对集中使用资金,重点做好“两区”及其他灾害易发区的“工程”规划,优先支持农村地区,优先改造义务教育学校,确保取得阶段性成效。

  (四)抗震为主,综合防灾。在重点考虑抗震加固的同时,结合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其他灾害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或储灰库威胁的综合防灾避险安全要求,相应加强学校综合防灾能力,做好应急预案,把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按照当地综合防灾规划,优先考虑将中小学建成应急避难场所。

  第十四条 “工程”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建设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始终把工程质量摆在首要位置,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的原则,不得简化程序。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重建、迁建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加固项目的工程量达到一定额度,应当视为房屋建筑建设工程,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取得施工许可。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依法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同级“学校的安全工程办”派员参与监督、指导。承担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任务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资格。加固项目优先选择专业加固企业或有加固经验的企业。

  当校舍原设计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时,可优先选择原设计单位承担鉴定工作;当校舍鉴定单位具备相应设计资质时,可优先选择鉴定单位承担加固设计工作。

  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分解发包,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 重建或迁建项目选址必须坚持科学慎重的原则,应当选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地势较高、排水通畅、场地干燥、地质条件较好、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环境适宜、远离污染源的平坦地段,并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行洪区、洪水沟口、雷电重灾区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和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储灰库等下游易致灾区;不宜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生产、经营、贮藏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物理、化学污染源地段以及输气管道和高压走廊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选址的周边地质、交通、环境等主要条件进行科学评测,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重建、迁建项目设计应当坚持“安全牢固、功能齐备、方便实用、科学合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防洪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等标准规范,对台风威胁区还应执行有关防风技术文件的要求,满足抗震设防和其他综合防灾要求,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同时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环保、消防规定。

  加固项目应当根据学校的安全鉴定报告和具体改造方案,按照《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等国家相关法规、规范进行加固设计,提高房屋结构的承载能力、抗震能力、综合防灾能力,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依法委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依法对项目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确保建设项目达到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坚决杜绝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

  如遇突发情况需变更施工设计图纸,须征询设计单位的意见,并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书,方可按变更后的图纸进行施工。当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时,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项目竣工后,依法由施工单位出具项目保修书,按相关规定预留一定比例的保修金。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县可选派从事过建筑施工管理、责任心强的人员,或聘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经县级“学校的安全工程办”确认并培训后,协同监理单位实施现场全过程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自项目开工之日起,保证每天在施工现场,严格检查入场建筑材料质量和施工工序、工艺、方法、进度、质量、安全等各个环节,详细记录监理日志,如实向县级“学校的安全工程办”报告情况。

  项目施工中每道工序,均应由施工单位在做好自检及隐蔽工程记录的同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程监理人员进行现场验收。上道工序验收合格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及项目学校联合进行。参加验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字,按相关规定进行竣工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组织竣工决算审计,按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间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时积累、保管好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资料及建设前后的图片和文字材料;竣工后,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专项资金实行省级统筹,市、县负责,多渠道筹措,中央财政补助。各地应当切实加大对中小学学校的安全建设的投入力度,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防止学校产生新的债务。

  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学校的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专项资金应当根据“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严格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的原则,专款专用,保证效益。中央资金和地方资金分别建设不同的项目学校,确保改造一所、安全达标一所。

  第二十四条 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两区”和其他灾害易发区,重点支持义务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中央专项资金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各省要将资金安排落实到项目的情况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专项资金应当与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以及其他专项工程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对“工程”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工程”专款,不能顶替原有投入,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应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迁建校舍等教育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5〕44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各有关单位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鼓励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工程”进行捐赠,这部分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中扣除。对表现优秀的企业和个人,可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

  各地应当切实加大对“工程”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建立“工程”资金专项审计制度。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大对“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将“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项目学校单体建筑完工后,由当地审计机关或聘请符合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在交付使用前必须提交审计报告。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十一条 建立“工程”监督检查机制。实行国家重点督察、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一直落实到“工程”的每个具体项目。

  全国“学校的安全工程办”根据国务院要求和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地“工程”实施进行专项检查。

  各省“学校的安全工程办”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按照“相对固定、分片包干”的办法,自2009年至2011年,指定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或专家,对每个项目县的“工程”实施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监督。

  各市“学校的安全工程办”成立专门的专家督查小组,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巡查各项目县“工程”实施情况,现场办公,指导、帮助、督促各县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实际困难。

  各县“学校的安全工程办”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工作,深入施工现场,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进行整改,坚决杜绝“工程”和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十二条 建立“工程”评估机制。全国“学校的安全工程办”在“工程”实施期中和期末阶段,对各地“工程”目标责任履行、质量管理、专项资金的落实与管理、工作积极性和工程实施成效等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省份予以通报,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对屡次评估不合格的省份,适当调减其下一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对切实重视“工程”、努力增加投入、工程实施效果显著的省份,给予奖励性支持。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下一级政府履行工程目标责任、工程质量管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作出评估,建立奖惩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有关责任的,限期纠正,必要时暂停拨付专项经费;将“工程”实施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建立学校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学校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学校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学校的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学校的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强化“工程”安全责任制,实行项目县党政负责人分片包干,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学校的安全管理中的问题进行监察。对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影响防灾能力致人伤亡的,或者忽视学校的安全隐患、不履行改造职责造成学校的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工程”专项资金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套取中央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建立“工程”项目公示制度。各级“学校的安全工程办”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通过媒体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布“工程”的技术标准、实施方案、规划、年度计划、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设置专线举报电话、公众意见箱以及网站留言专栏,保证公众意见反馈渠道畅通,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工程”实施情况,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工程验收可吸收当地媒体、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努力建设“阳光工程”。

  项目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公示牌。前期准备阶段,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项目资金来源和额度、校舍安全鉴定结论、监督投诉电话以及建设、鉴定、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资质和责任人等情况;施工阶段,公示内容增加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动态进展;竣工验收后,公示验收单位、验收结果和交付使用日期。

  加固改造、重建和避险迁移项目竣工时均应当在单体建筑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统一注明“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字样、竣工时间,项目县县长、教育局局长、项目学校校长姓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建筑面积,资金来源及额度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各地应当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做好必要的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党和政府建设安全校舍、保障中小学师生安全的重大举措,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地要积极宣传和及时推广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工程”实施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如本细则未做明确规定的,由各级“校舍安全工程办”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予以解决。本级“校舍安全工程办”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要逐级上报。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学校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审计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地震局负责解释。

小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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