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 《遂宁市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细则)
来源:江南体育官网在线入口发布时间:2024-01-31 13:09:59
介绍
原标题:本月起, 《遂宁市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细则)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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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本月起, 《遂宁市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细则)
日前,市政府办印发《遂宁市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我市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维护以及法律责任等提出明确规定。该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一条为逐步加强遂宁市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管理,保障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办法》和《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遂宁市城市规划区和市、县(区)政府确定并公布实施城市管理区域内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牌、交通诱导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安全护栏、防眩设施、照明设备、道路交互与通行隔离设施等。
第四条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遂宁市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遂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是各自辖区内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完善并组织落实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规划,管理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组织有关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道路沿线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负责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地布局、科学设置、配套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其正常运行。
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警、城管执法、应急、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在实施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时,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并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或行业标准,由具备有关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八条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变更应当书面征求道路安全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在竣工验收时,建筑设计企业应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由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其交通安全设施由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接受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的真实的情况及交通通行需要,认为应增设或调整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的,应当及时向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相关工作建议,由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主管部门决定实施。
对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重要路段的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的增设或者调整,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损坏、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应立即告知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主管部门并提出整改建议,由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主管部门实施整改。存在严重危及交通安全重大隐患的,还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同级政府,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同时采取疏导交通、指挥车辆、行人绕行等措施。
第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人行道、光缆等施工作业中,需变动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事先书面征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情况紧急的,可以其他方式先行告知。相关施工作业完毕后,应立即对原有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恢复。
《遂宁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7月31日印发,有效期5年。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就此进行了政策解读。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为保障行车和行人安全,充分发挥道路的作用,在城市道路沿线所设置的人行地道、人行天桥、照明设施、护栏、标柱、标志标线等设施的总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栏、轮廓标、诱导标、防眩设施等。
近年来,我市城市化与交通机动化的联动发展,城市交通需求总量急剧增长,以交通拥堵为表征的城市交通问题日益突出。城市规划区和建成区延伸,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快速增加,路网结构矛盾突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和挑战。
为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建设、管理和保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充分发挥其在预防交通事故和提高通行效率等方面的作用,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配套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遂府办函〔2018〕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的实际需求,出台了本《办法》。
《办法》共十四条,主要对我市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维护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1.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遂宁市城市规划区和市、县(区)政府确定并公布实施城市管理的区域内。
明确《办法》管理内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
1.明确了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是各自辖区内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4.明确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警、城管执法、应急、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有关工作。
明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1.明确了实施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依法组织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明确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变更应当书面征求道路安全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2.明确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1.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其交通安全设施由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2.明确应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调整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2.明确对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重要路段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增设或调整,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1.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存在问题的,应立即告知相关部门并提出整改建议。
2.明确存在严重危及交通安全重大隐患的,还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同级政府,并提出建议,同时采取疏导交通、指挥车辆、行人绕行等措施。
1.明确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中,需变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单位理应当事先书面征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